济南房屋拆迁办法谁清楚?



				
				
|烟、易戒
73521 次浏览 2024-05-12 提问
62

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4 16:57:34 回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开发拆迁办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冻结。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发布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开发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截止日等予以公布。  
 第十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市开发拆迁办提出申请;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市开发拆迁办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拆迁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接收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内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拆迁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拆迁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市开发拆迁办颁发的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三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4-05-14 16:57:34 回答

济南房屋拆迁办法是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4-05-14 16:57:34 回答

1,被拆迁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这个强制性标准,就你的房屋结构来说,应该就是你说的那个43平方米。
没有房产证的大房子要看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有无登记备案,如果有登记备案,只是尚未办理产权证,因为不符合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规定,自然不能享受增加补偿。
如果没有房产证的大房子属于”小产权房“,也就是说办理不了房产证,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也没有备案,从登记机关调档也只能查到你只有一套20平米的住宅,无法掌握你还有另一套房屋的情况。从拆迁管理部门那方面看,你就符合只有1套住宅房屋的条件了,按理说应当得到增加的补偿。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3099408149719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