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购房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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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99 次浏览 2024-05-0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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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02:01:55 回答

合肥公积金贷款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城市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安徽省内异地购买住房,可以选择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房屋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合肥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贷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主要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合肥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其开发商必须是与管理中心及委托银行有按揭业务签约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现住公房及产权清晰且无房产争议的二手房;
  4.具有合肥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6.提供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应不低于房价的30%;购买房龄10年以内的二手房,  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购买房龄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二手房,  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60%;
  8.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2024-05-10 02:01:55 回答

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办理过户手续只属于买卖房产的一个程序,即转移所有权。王五的诉讼请求本身矛盾,因为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不能由一方独自完成。他以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王五迟延交付的问题,需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是否就此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如果有约定,王五可依约定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张三迟延交付的期间很短,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王五可要求张三赔偿损失,也就是按照当地的房租标准支付租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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